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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新劳动合同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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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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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 法律法规

课程编号 :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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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课程介绍

● 背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现有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等将带来全方位的深远影响。   

●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新立法形势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一) 劳动合同法专家解读

(二)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规条款的差异分析

1.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介绍;

2.劳动合同法内容简介;

3.劳动合同法与现有法律条款的比较与分析。

→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与合同主体的新变化;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 人事外包将面临的困境;

→ 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条件及与服务期有关的新变化;

→ 竞业限制的新变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新变化;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及民主程序要求的新变化;

→ 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员工单方解约可能面临的赔偿;

→ 有关经济补偿金的修改。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订立技巧

  1.不签劳动合同到底对谁更有利;

  2.关键员工拒签合同怎么办;

  3.如何预防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内跳槽;

  4.岗位约定与岗位变更技巧;

  5.岗位协议的设计及常见条款;

  6.工资约定及工资变更技巧;

  7.违约赔偿金如何约定;

  8.如何通过合同约定约束员工配合工作交接;

  9.对涉密员工如何实施竞业限制;

  10.如何约定才能达到规章制度公示的目的;

  11.如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续订;

  12.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常见误区。

第三部分:企业辞退方式及运用技巧

  1.试用期解除员工的常见误区;

  2.员工因判刑被解聘,发现错判怎么办;

  3.如何对不胜任的员工调岗降薪;

  4.如何裁掉长期泡病号的员工;

  5.改制转制中如何依法裁员;

  6.协商解除中的注意事项;

  7.自动离职处理的误区及注意事项;

  8.如何界定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

  9.劳动合同终止的注意事项;

  10.职工拒签终止决定怎么办。

第四部分:员工跳槽防范与追索方式

  1.如何预防员工非法跳槽;

  2.培训协议制定的技巧;

  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如何应对;

  4.职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5.如何追究跳槽员工的违约赔偿责任;

  6.第三方招聘非法跳槽员工怎么办;

  7.员工跳槽后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办。

★ 现场疑难解答、经验交流与精彩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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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对女性的社会保护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1.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二、请勿扩大化案例:“老板娘,水饺多少钱一碗?”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四、职场领域五、思考题:1.如何举证证明骚扰的存在?2.如果有骚扰存在,治安案及刑事案立案标准?3.如果立案,作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分别可以索要什么赔偿?4.报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第二章 对女性的家庭保护一、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二、家暴问题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3.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4.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5.思考题:面对家庭暴力,如何举证?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思考题:出轨是否为“过错”?针对一方出轨,你可以做什么?忠诚协议、财产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四、共同债务问题五、诉讼离婚问题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8.《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9.《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六、“家庭主妇”问题七、离婚经济帮助八、“净身出户”问题九、可撤销婚姻十、婚姻中的财产1.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含孳息)(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约定财产)2.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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