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企业培训,当然要找对好讲师!合作联系

李令秀: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

李令秀老师李令秀 注册讲师 34查看

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法律法规

课程编号 : 15079

面议联系老师

适用对象

-

课程介绍

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客户经理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与客户经理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客户经理作为银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规定 1、客户经理及其职责 

2、客户经理代理的权限和范围 

3、银行如何防范客户经理的表见代理

二、客户经理处理相关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客户经理应当依法开展业务 

2、客户经理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3、客户经理依据格式合同办理业务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4、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5、客户经理如何鉴别客户的委托授权

6、客户经理在处理业务时,如何贯彻为客户保密原则\

三、客户经理催收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 1、诉讼时效设立的意义 

2、运用诉讼时效中断策略 

3、丧失诉讼时效后采取的补救措施

4、客户经理如何掌握运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部分:银行信贷业务客户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范围、登记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3、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及其实现的顺序、实现的期限

5、最高额抵押权

6、注意: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担保中房、地的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抵押权人特殊情形下的孳息收取权。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问题 

1、质押的对象以及成立 

2、质权合同以及质权的成立及其实现 

3、权利质押的范围、登记机关

4、质押财产的保管

5、转质的效力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人资格、保证合同     

 2、保证责任、保证范围 

 3、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保证欺诈 

四、客户经理银行信贷业务典型案例分析五、贷款债权保全的法律规定 

1、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时注意的问题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注意的问题 

六、贷款审查流程及注意问题 1、主体合格审查 

2、内容合法审查 

3、担保有效审查 

4、注意相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谨

第四部分:客户经理对于合同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合同成立的界定因素 

2、合同生效的界定因素

3、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但生效肯定成立 

4、客户经理如何控制合同风险

 三、如何弥补格式合同的缺陷 

1、格式合同的缺陷 

2、如何签定意定合同规避风险 

3、借款人借款实际用途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担保人拒绝担保,客户经理如何处理

四、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2、合同的涂改、代写 

3、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4、合同陷阱启示

第五部分:与客户经理的专业岗位有关联的法律知识 

一、零售客户经理            

  二、对公客户经理 

三、理财客户经理四、严格规范意识 

李令秀老师的其他课程

• 李令秀:解读《民法典》的“道”与“术”
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2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民法典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二、民法典的体系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六、《民法典》意义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八《民法典》的亮点第二讲:《民法典》之《物权编》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1、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小区自治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2、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3、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三、创设居住权,没有房产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1、立法目的2、含义3、居住权的生效要件4、居住权撤销方式5、居住权限定条件四、新建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1、确权规则的判断2、相反证据3、处分中房地一致原则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1、明确 70 年产权到期的解释2、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六、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1、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2、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3、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4、物权变化物权的保护及其体系化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动产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七、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内容2、.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及其背景3、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难点问题动产担保与特殊动产担保的物权变动问题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例外情形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关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否允许设立担保物权实践中最高额抵押的常见裁判规则担保物权期间问题抵押物转让规则变化的现实意义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践操作问题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实践中常见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及适用八、《民法典》担保新规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 6 个月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第三讲:《民法典》之《合同编》一、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二、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三、完善格式条款四、增加预约合同五、完善代位权和撤销权六、细化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七、增加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八、有名合同改为典型合同九、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的典型合同十、买卖合同完善,细化了质量异议十一、增加了租住同权住房制度十二、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三、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十四、增加了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十五、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十六、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十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是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第四讲:《民法典》之《人格权编》一、人格权概述及修改意义二、明确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四、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五、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六、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七、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八、规定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九、规定人格权收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十、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十一、性骚扰 第五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三、是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六、夫妻共同债务七、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八、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九、扩大收养人的范围十、扩大收养人数十一、增加收养人禁止性规定十二、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 第六讲:《民法典》之《继承编》一、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四、完善债务清偿规则。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六、完善代为继承人制度七、改变同一事件中死亡,确定死亡时间八、改善遗嘱了遗嘱效力的规则 第七讲:《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一 、侵权责任法修改的原则和价值理念二、优化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三、增加自甘冒险的规定四、修改人格财产利益保护规则。五、限制人格物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七、修改公平责任规定。八、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九、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十、修改个人劳务责任规定。十一、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赔偿权十二、完善警示召回规定。十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四、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十五、增加好意同乘规定。十六、完善数人排污责任的规定。十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十八、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规定十九、完善建筑物倒塌责任规定。二十、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第八讲:信访一、信访起因二、中国信访的现状和问题1、信访的困境2、信访的困境3、信访工作的问题4、信访工作者的问题:三、中国老百姓到底为什么喜欢上访?1、传统文化:信访的根源所在:2、司法公信力下降:信访的重要原因3、经济利益:信访的驱动力:4、信访群体的自身因素四、非理性上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五、公安部文件明确 32 种上访行为属违法犯罪! 六、如何彻底解决上访问题
• 李令秀:《民法典》与《九民纪要》对银行影响及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 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1 天或 2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行长、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全部的员工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关于《民法典》一、民法典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3、《民法典》的理念和灵魂4、《民法典》的亮点5、《九民纪要》及《民法典》对银行的影响二、法律适用问题1、“一典立、九法废”2、过渡期(2020 年 6 月—12 月)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讲、《民法典》总则部分对银行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的法源问题——《民法典》第 10 条解读1、习惯是不是民法的法源?(示例: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押)二、《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法律问题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4、法人包括哪几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5、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61 条)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 17、18、19 条解读。6、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民法典》第 66 条)问题:隐名股东能不能排除银行对显明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7、《九民纪要》第 14—16 条规定解读8、分公司债务承担及提供担保问题(《民法典》第 544 条)9、股东滥用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0.股东撤销决议权(《民法典》第 85 条)三、民法典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 115 条) 问题:清收时哪些财产可以强制执行?2、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民法典》第 136 条)4、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 146 条。5、欺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问题: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6、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民法典》第 152 条解读)7、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背俗无效。(《民法典》第 153 条)8、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四、《民法典》代理部分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问题: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问题)五、《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第三讲、《民法典》物权编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如何理解物权变动的对外公示原则?(《民法典》第 208 条)1、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2、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问题问题:债权人对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权?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什么是居住权?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条款3、居住权能不能有偿设立?4、居住权能不能转让和继承?5、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6、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问题: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相互关系? 问题: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7、 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8、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三、《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1、什么是担保物权?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388 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4) 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5、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 399 条解读7、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8、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 404 条解读 9、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405 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10、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 406 条的新变化解读。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11、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 414 条的新变化解读。12、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 条的规定。13、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 415 条解读。14、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 416 条规定解读)。15、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最高额抵押权多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变化(《民法典》第 423 条的新变化解读)。16、动产质押中的交付——《民法典》第 224、225、226、227、228、427 条解读。17、质押担保中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18、混合但保中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19、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2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21、房地分别抵押2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23、流动质押的设立于监管人的责任24、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25、保税仓交易、无真实背景的保税仓交易、保税仓交易的合并审理26 让与担保1)流质约定的效力2)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问题: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 71 条解读。五、《民法典》合同篇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策略1、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 469 条解读。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 490 条规定解读问题:为什么要求自然人既要签字又要按手印? 问题:如何更好的防范假公章风险?视频签约的法律问题及相关风险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 条规定解读。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解读。(7) 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问题: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 条等规定解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关于合同无效——违法无效+背俗无效相应法律后果4、合同的履行如何理解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典》第 517 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 518 条规定解读。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519 条“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定债权转让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民法典》第 520 条第 1 款解读。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后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要求免责——《民法典》第 520 条第 2 款解读。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524 条解读。借款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民法典》第 533 条规定解读。5、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 条、536 条、537 条。《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 条至 542 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 552 条规定解读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何理解合同终止?——《民法典》第 557 条解读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履行——《民法典》第 561 条解读。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 562 条至 566 条解读。问题: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免除?关于抵销的最新规定(《民法典》第 568 条)问题: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能抵销吗?债务人账户中有钱能直接扣吗?8、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业务答疑】银行以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如借款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认定?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680 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这里的高利指的是 24%还是 36%?“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 “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9、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概述如何在保证合同中对“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出约定?——《民法典》第 681 条的规定解读。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 682 条规定解读。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683 条规定解读。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 686 条规定解读。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 696 条规定解读。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 697 条解读。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 担的份额?——《民法典》第 700 条如何理解?10、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问题:动产所有权保留能不能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或抵押权?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11、保理合同法律风险(《民法典》761—769 条)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法律关系分析保理 VS 应收账款质押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什么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九民纪要)适当性义务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金融机构的告示义务损失赔偿的数额金融机构的免责事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六、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2、《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3、个人信息保护
• 李令秀:《民法典》对银行业务影响及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 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0.5 或 1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行长、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全部的员工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关于《民法典》一、民法典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3、《民法典》的理念和灵魂4、《民法典》的亮点第二讲、《民法典》物权编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1、什么是居住权?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条款3、居住权能不能有偿设立?4、居住权能不能转让和继承?5、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6、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问题: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相互关系? 问题: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7、 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8、合同文本应该做哪些调整9、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二、《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1、什么是担保物权?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388 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4) 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5、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 399 条解读7、四荒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民法典关于可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了四荒土地。8、禁止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吗?9、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民法典 396 条)10、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抵押财产的描述除名称、数量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 400 条)(11)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 401、411 条解读12、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 404 条解读13、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405 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问题: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1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 406条的新变化解读。15、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16、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 414 条的新变化解读。17、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 条的规定。18、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 415 条解读。19、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 416 条规定解读)。19、混合但保中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20、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21、担保债权的范围22、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23、房地分别抵押24、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第三讲、《民法典》合同篇对银行业务影响及应策略1、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 469 条解读。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 490 条规定解读问题:为什么要求自然人既要签字又要按手印? 问题:如何更好的防范假公章风险?视频签约的法律问题及相关风险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 条规定解读。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解读。(7)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问题: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2、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 条、536 条、537 条。《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 条至 542 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 562 条至 566 条解读。问题: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到期在法律上一样吗?问题: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免除?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业务答疑】银行以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如借款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认定?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680 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这里的高利指的是 24%还是 36%?“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9、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概述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 682 条规定解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 686 条规定解读。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683 条规定解读。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保证关系的建立方式(单独书面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单方担保书)——《民法典》第 685 条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 696 条规定解读。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 697 条解读。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 担的份额?——《民法典》第 700 条如何理解?第四讲、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2、《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3、个人信息保护

添加企业微信

1V1服务,高效匹配老师
欢迎各种培训合作扫码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